第一节 试运行
第12.1.1条 取源部件,仪表管路,仪表供电、供气和供液系统,仪表和电气设备及其附件,均已按设计和本规范的规定安装完毕,仪表设备已经过单体调校合格后,即可进行试运行。
第12.1.2条 仪表系统经调试完毕,并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的规定,即为无负荷试运行合格。
第12.1.3条 经无负荷试运行合格的仪表系统,已对工艺参数起到检测、调节、报警和联锁作用,并经48小时连续正常运行后,即为负荷试运行合格。
第二节 交工及验收
第12.2.1条 仪表系统经负荷试运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生产单位交工,生产单位应组织验收。
第12.2.2条 交工验收时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图;
二、隐蔽工程记录;
三、孔板、喷咀、文丘利管及流量检测元件安装记录;
四、电缆(线)绝缘电阻测定记录;
五、接地电阻测定记录;
六、管路压力试验、脱脂记录;
七、高压、高温、低温和特殊材料管路的管子、管件及阀门的材质合格证;
八、焊接高压、高温、低温和特殊材料焊件的焊条合格证;
九、设计变更通知书,设备、材料代用单和合理化建议;
十、仪表设备交接清单;
十一、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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