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1.1条 需要脱脂的仪表、调节阀、阀门和管子,必须按照设计规定进行脱脂处理。
第9.1.2条 用于净脱脂的有机溶剂内的含油量不应大于50毫克/升。含油量50~500毫克/升的溶剂可用于粗脱脂。含油量大于500毫克/升的溶剂必须经过再生处理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9.1.3条 脱脂溶剂可按下列原则选用:
一、工业用二氯乙烷,适用于金属件的脱脂。
二、工业用四氯化碳,适用于黑色金属、铜和非金属件的脱脂。
三、工业用三氯乙烯,适用于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的脱脂。
四、工业酒精(浓度不低于95.6%),适用于要求不高的仪表、调节阀、阀门和管子的脱脂,也可作为脱脂件的补充擦洗液用。
五、浓度为98%的浓硝酸,适用于工作介质为浓硝酸的仪表、调节阀、阀门和管子的脱脂。
六、碱性脱脂液(配方见附录二),适用于形状简单、易清洗的零部件和管子的脱脂。
第9.1.4条 脱脂溶剂不得混合使用,且不得与浓酸、浓碱接触。
第9.1.5条 采用四氯化碳和二氯乙烷、三氯乙烯脱脂时,脱脂件应干燥、无水分。
第9.1.6条 接触脱脂件的工具、量具及仪器,必须按脱脂件同样的要求预先进行脱脂。
第9.1.7条 仪表、调节阀、阀门和管子经脱脂后,必须封闭保存,安装时必须保持干净无油污。
第9.1.8条 已由制造厂脱脂合格并封闭的仪表及附件,安装时可不再脱脂,但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有油迹等有机杂质时,应重新脱脂。
第9.1.9条 脱脂合格后的仪表和管路,在压力试验及仪表调校时,必须使用不含油脂的介质。
第9.1.10条 脱脂溶剂必须妥善保管。脱脂后的废液应妥善处理。
第二节 脱脂方法
第9.2.1条 有明显油污或锈蚀的管子,应先清除油污及铁锈后再进行脱脂。
第9.2.2条 易拆卸的仪表、调节阀及阀门进行脱脂时,应将需脱脂的部件、附件及填料拆下一并放入脱脂溶剂中浸泡,浸泡时间为1~2小时。
第9.2.3条 不易拆卸的仪表进行脱脂时,可采用灌注脱脂溶剂的方法,灌注后浸泡时间不应小于2小时。
第9.2.4条 管子内表面脱脂时,可采用浸泡的方法,浸泡时间为1~1.5小时;也可采用白布浸蘸脱脂溶剂擦洗的方法,直至脱脂合格为止。
第9.2.5条 采用擦洗法脱脂时,不应使用棉纱,应用不易脱落纤维的布和丝绸。脱脂后必须仔细检查,严禁纤维附着在脱脂表面上。
第9.2.6条 经过脱脂的仪表、调节阀、阀门和管子应进行自然通风或用清洁无油、干燥的空气或氮气吹干,直至无溶剂味为止。当允许用蒸汽吹洗时,可用蒸汽吹洗。
第三节 检验
第9.3.1条 仪表、调节阀、阀门和管子脱脂后,必须经检验合格。
第9.3.2条 当采用直接法检验时,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视为合格:
一、当用清洁干燥的白滤纸擦洗脱脂表面时,纸上应无油迹。
二、当用紫外线灯照射脱脂表面时,应无紫兰荧光。
第9.3.3条 当采用间接法检验时,符合下列之一规定者应视为合格:
一、当用蒸汽吹洗脱脂件时,盛少量蒸汽冷凝液于器皿内,放入数颗粒度小于1毫米的纯樟脑,樟脑应不停旋转。
二、当用浓硝酸脱脂时,分析其酸中所食有机物的总量,应不超过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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