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证明,防爆电气设备人井前的检查,是确保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安全运行和设备完好、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的重要前提,“产品合格证”是对设备质量的承诺与保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对设备防爆性能的承诺与保证。
井下发生的电气设备失爆往往有2种形式,一是适用场所不对; 是设备本身存在防爆缺陷,多由在人井使用前未做上述检查或者是检查不严所造成。
由于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失爆状态下的运行可能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十分危险,严重威胁矿井安全和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因而为了防止因电气设备失爆而引起的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保证所有人井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完好。这就是《规程》做出这一规定的原因所在。
该条文的规定内容最早出现在1 980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第402条中:“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应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入井。”1 9 8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未做修改;1 992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对检查员的考试做了修订:“经矿务局考试合格”;200 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第45 2条中结合国家经贸委文件要求修改为: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 “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由于现行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要求矿用产品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前必须预先取得“防爆合格证”,所以,若再把取得,“防爆合格证”作为-个条件单独提出来,就重复了,基于此,在2004年版《规程》修订时,将200 1年版《规程》中规定的要具备“防爆合格证”的内容予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