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瓦斯等级的矿井或一个矿井的不同地点,爆炸性混合气体出现的方式、波及的范围、出现的几率、持续的
时间不尽相同,其爆炸危险程度的差异也很大。根据爆炸危险场所危险程度的不同,应该使用不同防爆性能的防爆设备,这样才能防止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或事故状态下产生的电火花或电弧点燃井下的可燃性混合气体,防止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同时从经济效益与使用方便的角度考虑,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不同型式的防爆设备。例如隔爆型电气设备重量大、造价高、维修不便,故只有在必须采用防爆型的场所才选用这类电气设备。因此,从安全和经济角度考虑,不同等级的矿井和不同地点应选用不同防爆型式的电气设备。
1972年版《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第357条、第358条以及第359条已经开始对矿井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和分类;1980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第394条做了较大修改,并建立了分类使用表,其后1986年版、1992年版以及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均做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和补充,分类标准越来越详细,越来越严格,也越来越科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