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文中分接负荷的含义系指负荷在供电干线上的连接,不包括经变(配)电所馈出母线上分接的负荷。
电力网供电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专用线路式供电;,另一种是干线式供电,本条文的要求就是指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均必须采用图1-la所示的专用线路式供电方式,而不能采用的干线式供电方式。其原因是:
(1)在矿井供电电源线路上分接其他负荷,必然要增加干线及电源的故障几率,直接影响电源、干线、矿井负荷运行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2)矿井的两回路供电电源线路互为备用,其中任一回路供电电源线路均必须满足矿井全部生产负荷的要求。如果矿井两回路供电电源线路中,一回线路有分接负荷,另一回线路无分接负荷,在倒换使用时,其对矿井的供电能力将不会一致,有分接负荷的供电电源线路有不能满足矿井全部生产负荷的可能,从而影响矿井生产的安全性与连续性。
(3)从可以看出,分接负荷发生故障时,若其保护灵敏可靠,则不会影响干线及电源的正常运行;若其保护拒动_或、支线发生故障,则势必造成电源(上一级)跳闸,引起矿井供电电源线路中断。但在矿井负荷或变(配)电所的馈出母线上可以分接其他负荷,主要是在此处馈出母线上分接时有完善的系统保护,分接负荷或线路发生故障时有保护动作,可切断分接支线电源,不会引起矿井负荷或变(配)电所的全部停电。专线供电,因不受其他用户影响,故障几率比非专线供电低得多。
本条文中要求采用不准分接任何负荷的两回电源线路为矿井供电,其供电功能等同于双专线供电系统。供电的可靠性将大大提高。
该条文规定内容最早出现在1980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 “矿井的两回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特殊情况,经省(区)煤炭局批准,其中一回路可不在此限01986年版和1 992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均未做实质性修改。自200 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为:“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对矿井供电两回路电源线路的要求较前几版《规程》更为严格和规范。 |